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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是否可以使用“无责任底薪“?今网约车与平台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分类:更多文稿时间:2019-09-08 15:55:51关键词:无责任底薪,网约车,网约平台,劳动关系

 无责任底薪,是指员工即使没能完成用人单位所下达的任务指标,也可以拿到该单位所规定的最低薪水。

 

无责任底薪指员工不用完成上级交代的任务指标就能得到的薪水,员工对此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有一点“不劳而获”的意思。简单地说,就是员工每个月“保底”的薪水。

 

责任底薪,简单来说就是当完成了单位每个月制定的业绩量才能拿到的底薪。与公司获利无直接联系。

 

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主要分以下三种:1.“网约车平台+平台自购车辆+平台驾驶员”模式;2.“网约车平台+租赁公司的车辆+劳务公司派遣的驾驶员”模式;3.“网约车平台+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

 

“网约车平台+平台自购车辆+平台驾驶员”模式与传统出租汽车经营模式并无本质区别,网约车平台公司对车辆拥有所有权,并负责招聘、管理和调配驾驶员,驾驶员以平台的名义从事劳动,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

 

“网约车平台+租赁公司的车辆+劳务公司派遣的驾驶员”模式中,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与车辆租赁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的合约安排,也能实现对驾驶员较为密切的指挥、管理和控制,不再追求与驾驶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驾驶员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网约车平台仅是驾驶员的用工单位。

 

“网约车平台+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中(以下简称为“私家车模式”),网约车为私家车,车主通过平台完成客户搜寻,自主提供服务。车主可自主安排时间,不受平台调遣和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也不向车主支付报酬,而由其按一定比例向平台分成接单收入。目前,此种模式下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普遍拒绝承认私家车主与网约车平台存在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未对劳动关系作出明确定义。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列明需同时具备“(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成立。

 

上述第(二)项条件是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要素,在判断是否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时,侧重于强调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和支配程度。

 

学理通说也认为应将“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对用人单位的依附程度”作为判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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