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是否可以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
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我国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少,存在很多法律空白。而由《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可知,公务员是禁止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再由《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可知,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也是不能和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但除此之外的事业编制人员可否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呢?目前国家层面的人事管理文件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的定性,所有事业编制人员不宜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