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算点是劳动者的实际入职之日,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即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