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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

分类:更多文稿时间:2019-09-04 10:00:26关键词: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培训费用?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也就是说,这种解除劳动合同是随时的,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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