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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主体是否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分类:更多文稿时间:2019-09-13 15:23:41关键词:未领取营业执照,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不具备法人主体分公司可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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