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转正后可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离职是员工的自主权,即使未经用人单位许可,但离职申请一旦送达到用人单位就发生法律效力。
在劳动关系中,无论劳动者辞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为准,解除通知送达之日为解除行为生效之日。
对方收到后同意的,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当即生效;在对方同意以前,一方可以变更或撤回,对方不同意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也视为生效。
例如,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如不同意,30天后就视为生效。同时,辞职行为一旦做出,在用人单位同意之前,劳动者可以变更或者撤回,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做出同意的决定,劳动者就不能再反悔了。
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需即刻为人员交接做相应的招聘或调岗工作。
如果法律规定,允许员工提出辞职后,又撤回其离职申请,则影响了企业的正常人事制度,加大企业人事招聘成本,显然不公平。
因此,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是否可以撤销再回原职工作,主动权应在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接受撤销,则不会产生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不接受,员工的离职申请已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可依法定程序为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可见,劳动者应对辞职行为的法律后果充分理解,谨慎行使辞职权,谨慎辞职,免得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