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由此可知,住房贷款的利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满足的条件是:
一是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贷款(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所发生的利息。为他人购买的情况下发生的利息就不能扣除。
二是购买中国境内首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如何区分是否是首套住房,就要看购买的住房是否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若是,则属首套。
因此,在外省工作,本省的住房贷款,只要符合上面所提到的条件就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如果你已结婚,且该首套住房是婚后购买的,夫妻双方还可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不能两套住房都分别单独按标准定额抵扣,如果这样扣除了,就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