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防范虚假病假,不能指定医院就诊,但可以指定医院复查。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可在所在辖区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就医,享受医保待遇,只要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明都有效,劳动者患病到哪家医院就诊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限制。但是,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就诊记录、病历卡、病情证明单、医药费证明以便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用人单位在形式审查过程中产生合理怀疑(比如劳动者提供的病历及疾病诊断证明书、所载就诊医院、就诊时间及接诊医生均不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劳动者去指定医院复查,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用工管理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应当服从。
其次,在指定医院复查时,要尽可能为劳动者提供方便,并垫付检查费用。比如尽可能指定距离劳动者居住地较近或离用人单位较近的医院,在复查时垫付检查费,并为劳动者报销车费。这既体现用人单位的人文关怀,又可以使劳动者少些拒绝的理由。
再次,用人单位还可以采取上门探望的方式核实病假真伪。这样既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关爱之情,也达到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病情的目的,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劳动者病假的某种监控作用。
第四,员工“泡病假”或“小病大养”无非觉得有利可图,用人单位要堵住这个“利”,就要在工资结构上做文章,总的原则是让想“泡病假”的员工在工资收入上遭受损失,当劳动者发觉自己“泡病假”或“小病大养”不合算时,也就不会这么做了。具体可在工资结构中单独设置全勤奖,并事先规定,请病假超出一定时限的,全勤奖取消;在发放病假工资时严格按照法定标准的下限发放;病假达到一定程度取消年度奖金或年底加薪资格等。同时,为了避免误伤无辜,对确有重病、大病的员工,企业予以适当补贴,并在年底奖金或加薪方面做出例外规定,以保障员工的生活,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
最后,虽然企业不能指定医院就诊,但企业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就医路费报销、医疗津贴等福利项目引导劳动者去指定医院就诊,并规定只有在指定医院就诊才能享受这类福利,引导劳动者去指定医院就诊。